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及《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研[2012]48号)的规定,为规范我校学位证书制作及颁发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我校相应学位层次学术水平的证明;本办法所指学位证书为:同济大学博士学位证书,同济大学硕士学位证书,同济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二、学位证书由我校自主设计、制作并颁发给学位获得者;学位证书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的基本规定要求,并体现我校的特征和特色。
三、学位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1.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同济大学钢印)。
2.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名称按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填写)。
3.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按国家法定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称填写)。
4.学校名称:同济大学。
5.同济大学校长、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或签名章。
6.学位证书编号:按国家规定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
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同济大学单位代码(a:10247);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b: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c:如2016年授予的学位,填2016);第十一至第十二位由校学位办公室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确定(d);后四位为顺序号(e)。
示例: 10247 3 2016 01 0001
a b c d e
7.发证日期(填写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四、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学校及时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五、如果学位获得者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档案馆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相关内容,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