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研〔2026〕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以下简称优博论文)评选工作,激发研究生勇攀科研高峰,助推拔尖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人才培养中的榜样示范作用,全面提升研究生自主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博士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及《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遵循“创新导向、科学公正、分类评价、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学校每年评选一次优博论文。评选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
第四条 学校每年评选出的优博论文数量不超过参评学年度授予博士学位总人数的3%,按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会)授予学位人数占全校总人数的比例下达自然额度。学校在总额度中分配一定比例,统筹用于因授予学位人数较少而未获得自然额度的学位分委会优博论文评选。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参加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选题为本学科专业前沿领域、“卡脖子”关键技术或关键实践问题,具有开创性、重要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对学科专业知识拓展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科学理论、专门技术或研究方法上有原创性,并取得突破性进展,达到同类学科专业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较好的应用前景。
(三)体现本学科专业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遵守学术规范,材料翔实,数据可靠,图表规范,层次分明,推理严密,文笔流畅。
(四)被学位答辩委员会推荐为优博论文。
第六条 优博论文评选以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本身作为创新性评价的主要依据,不应简单以发表学术论文等派生性成果作为创新性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优博论文评选应由作者申请,导师根据评选条件提出推荐意见。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申请情况,确定本学院优博论文推荐名单,并提交学位分委会。
第九条 各学位分委会根据评选条件和额度对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议及表决,确定优博论文候选名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各学位分委会可委托学科专业委员会或同行专家对学院推荐优博论文进行前置评审。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候选优博论文进行审议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确定优博论文名单。优博论文名单经公示后,由学校发文公布。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可向学位办实名提出,学位办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并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已获评的优博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一经查实,即取消优博论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向获得优博论文的作者和指导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作者人民币1万元。
第十三条 对当年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的学术型全国一级学会等组织评选中获得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若未获得学校优博论文,学校将补充认定其为优博论文,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作者人民币1万元,若已获得学校优博论文,不再累计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加强对优博论文的宣传,积极营造追求创新、追求卓越的校园学术氛围。获奖作者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学位分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细则,并报学位办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办法》(同济研〔2019〕2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