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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学位授予标准基本要求

2026年06月05日 17:17  点击:[]

同济研〔2026〕22号


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同济大学章程》和《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在学校学习或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学位申请人,可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授予标准基本要求包含思想素质、课程或学分、知识、能力、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学术成果等要素。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应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修满相应的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专业实践训练等所有必修环节。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人,还应通过本专业的学位课程考试。

六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应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第七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应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和基本技能。学术型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型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学术型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型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应立足于所学专业领域的理论问题或现实问题,逻辑清晰、构思合理、工作量饱满、撰写规范。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和学术性,其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或实践意义。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紧密结合专业领域实际需求,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对行业发展和科技进步产生一定的应用价值。

学术型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学术性和创造性,其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或实践意义。专业型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紧密结合专业领域实际需求,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取得显著实效和创新性应用成果,对行业发展和科技进步产生较大的应用价值。

第九条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术成果应具有学术性和创新性,包含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经认证的软件产品、原创作品、授权专利、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奖、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以及经认定的创新成果等,学术成果应满足其中一项并与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具有直接相关性。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承载创新性成果的主要载体,应集中体现研究的逻辑脉络和学术表达,各学科、专业不应以发表学术论文作为申请学位创新性评价的唯一条件,针对无学术论文发表的情形,应明确可替代的评价方式。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标准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同济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制定规定》和本要求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标准不能低于本要求,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公布。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学生,须按申请学位当年的学位授予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申请学位参照各学科、专业学位授予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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