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研内〔2026〕1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提前开展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以下简称提前答辩)管理工作,根据《同济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前答辩管理遵循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内在规律,坚持质量标准、突出优秀导向。
第三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提前一学年(博士研究生)或一学期(硕士研究生)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通过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以下简称学位论文)评阅,经申请、审批通过,可提前开展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条 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除需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学位论文选题、中期考核、预答辩等全过程培养环节均一次通过。
(二)学位论文须参加并通过校级隐名评阅,所有评阅专家分数不低于80分且所有评阅专家平均分数不低于85分。
(三)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获得的学术创新成果满足该学科专业学位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学位论文提前答辩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科专业委员会质量审查通过、学院及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六条 答辩通过后不再享受学校学业奖学金、助学金、助管助教酬金等奖助学金政策。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在籍学历教育研究生。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结合学科专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要求不得低于本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同等学力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