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总则
为激励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术创新和探索精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学校决定每年评选和奖励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为规范评选过程和奖励办法,依据《同济大学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评选工作予以充分的重视,根据本办法,自行制定并细化评审办法,并将评审办法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评选原则及范围
1.评选的原则: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勿滥。
2.评选的范围:前一年下半年至当年上半年(学年度)授予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3.每年评选出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篇数不超过学年度学校授予博士学位论文总篇数的10%,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篇数不超过学年度学校授予硕士学位论文总篇数的5%。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评选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5.学校对于当年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的学术型全国一级学会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等组织评选中获得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含提名奖)的博士作者,直接给予奖励。如果本人同时获得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学校累计奖励。
第三条评选标准
1.选题为本学科专业前沿,具有开创性,具有较大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2.在科学理论、专门技术或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并取得突破性进展,达到国际同类学科专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较好的应用前景。
3.博士学位论文体现本学科专业及相关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材料翔实,数据可靠,推理严密,层次分明,文笔流畅,表达准确,图表规范。
硕士学位论文体现本学科专业及相关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与系统的专业知识,材料翔实,数据可靠,层次分明,文笔流畅,表达准确,图表规范。
4.博士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期间须有代表性的创新型成果,如发表或被录用一定数量的与学位论文工作有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内容获得省部级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取得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被本学科高水平一流专家评价为很有创新的工作。
硕士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期间须获得与学位论文工作有关的代表性学术成果,或具有实践应用价值的成果。
第四条评选程序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所辖学科专业范围内组织专家评选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入选优秀学位论文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每年9月将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报送校学位办。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入选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经主管校长批准,学校公布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3.若对评优工作持有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专门工作组审议和处理相关工作。
4.对于获奖的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一经认定,即取消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条奖励办法
1.学校向获得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和指导教师颁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的荣誉证书,并奖励获得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每位人民币1万元。
2.学校奖励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的学术型全国一级学会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等组织评选中获得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含提名奖)的作者每位人民币1万元。
3.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优秀学位论文情况纳入本学年研究生教学基本状态考核指标中。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奖励办法,奖励优秀学位论文获得者,资助优秀学位论文出版。
第六条附则
1.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学校公布施行;之前发布文件中的条款与本文有出入的,以本文件为准。
2.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